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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毒产品说明书审核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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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3-12-12  |  阅读:1190

详情介绍

   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、消毒器械(含生物指示物、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)、卫生用品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,消毒是指用化学、物理、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。因此,从消毒产品与药品的区别的角度看,对消毒产品可以这样理解:
  (1)在作用目的上,它是一种防病的产品,而不是治病或诊断疾病的产品;
  (2)在作用机理上,它是一种用化学、物理、生物的方法消除病原微生物的产品,而不是用药理学或免疫学的方法预防疾病的产品;
  (3)在作用对象上,它是针对环境中的病源微生物,而不是针对人的疾病的一种产品。
  消毒产品说明书审核要求具有以下标注:
  1、要求消毒剂、抗(抑)菌剂应标注主要有效成分及含量;有效成分的表示方法应使用化学名;含量应标注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范围,如戊二醛消毒剂应标注"戊二醛,2.0%~2.2%(W/W)";三氯异氰尿酸消毒片"三氯异氰尿酸,含有效氯45.0%~50.0%"(W/W);也可用g/L表示。
  2、具有消毒作用的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应标注主要有效成分及含量。有效成分的表示方法应使用化学名;含量应按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范围进行标注。
  3、对于植物或其他无法标注主要有效成分的产品,应标注主要原料名称(植物类应标注拉丁文名称)及其在单位体积中原料的加入量。
  4、消毒产品禁止标注抗生素、激素等禁用成分,如"甲硝唑"、"肾上腺皮质激素"等等。
  杀灭微生物类别:
  1.应按照卫生部《消毒技术规范》的有关规定进行表述。对指示微生物具有抑制、杀灭作用的,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标注对其代表的微生物种类有抑制、杀灭作用。例如对金黄色葡萄球菌杀灭率≥99.999%,可标注"对化脓菌有杀灭作用";对脊髓灰质炎病毒有灭活作用,可标注"对病毒有灭活作用";
  2.禁止标注各种疾病名称和疾病症状,如"牛皮癣"、"神经性皮炎"、"脂溢性皮炎"等。
  3.禁止标注无检验依据的抑/杀微生物类别,如"尖锐湿疣病毒"、"非典病毒"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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